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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降观测的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1-09-16 1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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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沉降观测点的布置,应以能全面反映建筑物地基变形特征并结合地质情况及建筑特点确定。点位宜设在下列位置:

  1)建(构)筑物的四角,大转角处及沿外墙每10~15 米处或每隔2~3 根柱基上。各种构筑物沿四周或基础轴线对称位置上布点,数量不少于4 个测点。

  2)高低层建筑物,新旧建筑物,纵横墙交接处的两侧;不同地质条件,不同荷载分布,不同基础类型,不同基础埋深,不同地基处理,不同上部结构,沉降缝,伸缩缝处的两侧;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接壤处及填挖方分界处。

  3)建筑物宽度大于或等于15 米,或宽度小于15 米,但地质条件复杂的建筑物的承重内隔(纵)墙设内墙点,以及框架,框剪,框筒结构体系的楼、电梯井和中心筒处。

  4)筏基、箱基的四角和中部位置处。

  5)多层砌体房屋外纵墙间距6~10m 横墙对应墙端处。

  6)框架结构建筑物部分柱基上或沿纵横轴线设点,以及可能产生较大不均匀沉降的相邻柱基处。

  7)高层建筑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对应尽端处。

  8)重型设备基础和动力设备基础的四角,基础型式或埋深改变处以及地质条件变化处两侧。

  9)电视塔,烟囱,水塔,油罐,炼油塔,高炉等高耸建筑物,沿周边在与基础轴线相交的对称位置上布点,点数不少于4 个。

  2.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可按下列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

  1)建筑物施工阶段的观测,应随施工进度及时进行。重要建筑,可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大型、高层建筑,可在基础垫层或基础底部完成后开始观测,一般建筑,可在一层构造柱脱模后进行观测,按一定的时间段为一观测周期或按建筑物的加荷情况每升高1~2 层为一观测周期,沉降速度≥2mm/d 应停止施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沉降速度≥1mm/d 应减缓加载速度并增加观测次数。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加载情况而定。多层民用建筑宜每加高1~2 层观测一次。工业建筑可按不同施工阶段(如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分别进行观测。如建筑物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25%、50%、75%和100%时各测一次。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 个月观测一次。封顶后1~2 月观测一次。竣工后观测周期,根据建筑物的稳定情况确定。竣工时总观测次数不得少于5 次。

  2)建筑物使用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度大小而定。除有特殊要求者外,一般情况下,可在第一年观测3~4 次,第二年观测2~3 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 次,直至稳定为止。观测期限一般不少于如下规定:砂土地基2 年,膨胀土地基3 年,黏土地基5 年,软土地基10 年。若沉降速度小于0.01mm/d,根据沉降曲线分析,认为已经稳定,可以停止观测。

  3)在观测过程中,如有地基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加、地基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及时增加观测次数。当建筑物突然发生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时,应立即逐日或几天一次的连续观测。

  3.基准点不应少于3 个,距建筑物距离应大于建筑物基础宽度的3 倍,可选用深埋钢筋水准基点标石或混凝土基本水准标石。标石埋设后,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一般不少于15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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